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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生补缴医保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6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文件附后),并将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即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40元提高140元”;

1.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已经在校办理过长春市医疗保险的老生,需按年补缴医保费用,每年补缴100元;

2. 根据文件要求,2015级需补缴一次,2016级需补缴两次,2017级需补缴三次;

3. 如本人自愿放弃本次医保费用补缴,将一并放弃大学期间医疗保险资格,需签写自愿放弃承诺书;

4. 补缴费用以班级为单位收取后交由辅导员汇总,具体名单以学院下发为准;

5. 补缴收费的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15: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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