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是学校的财产,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非正常的损坏或丢失,确保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进行经济赔偿。
三、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破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
四、非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单位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室与实践教学科审查,经技术鉴定后,院长审批。
五、赔偿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赔偿费,如无力一次交齐,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要如数上缴学校,不得留用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