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吉林建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予以补充。
第三条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置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类别:
(一)学业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
(三)学习进步奖。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学业奖学金设置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学生人数的 20%,其中: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3%;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7%;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校长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人数原则上设置为每个班级1 名,总数不超过学校自然班数。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期·生; 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学期·生。
(二)校长奖学金:10000元/学年·生。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500元/学期·生。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德育评分为80分以上;
(二)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三)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具有吉林建筑大学学籍;
(五)评定期内未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业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80分;
2、 二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75分;
3、 三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
70分。
(二) 校长奖学金:
1、 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0分;
2、 CET-6已取得425分以上成绩;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2) 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3) 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1、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班级排名对照前一学期提高
30%以上;
2、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3、评定期内未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 校长奖学金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在班级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由必修课成绩与德育成绩组成的综合评分,在评定范围内排名,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分=必修课平均分×80% + 德育成绩×20%。
德育成绩总分100分,根据学院《学生德育量化评分考评办法》评定。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
定标准评定,报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定标准推荐,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学校批准前,由学校、学院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公示期无异议后,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过程材料应保存,允许
学生查询。
第十五条 凡发现评定过程中有漏报错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吉林建筑大学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