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委的政治功能,不断提升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委的组织力,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
2. 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重大问题;党委委员,增补、撤免等事项,决定党支部设置方案、党支部书记任免;
3. 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的制订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学院党员队伍建设及二级党校的相关工作;党支部建设工作,对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进行总结;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
7.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教学科研等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学院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在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四)学院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教学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工作、统战工作等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院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制度,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资讯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学院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会议。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本单位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不得以会前沟通代替会议决策。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本单位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委员、副书记、书记。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本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需停止或暂缓执行决议的,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主任需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党委书记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党政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吉林建筑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