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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计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

电气与计算机学院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学习效果,保证学习质量,全面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院党委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学院党委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学院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学院基层党委成员组成。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岗位职务变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基层党委书记履行院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职责,并设立院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长、副组长及学习秘书,做好本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包括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坚持联系实际学,坚持问题导向学,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学。

第九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月不少于1次。每名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作1次重点发言。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条 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本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计划,由基层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每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前应当做好学习策划,拟出学习方案,报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审定后执行。学习秘书协调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并及时补学。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音像材料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定期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主要包括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学习成果等。有关材料需经本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审定、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问责制度,对邀请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作报告的人员要把好政治关。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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