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建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当是共青团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党员或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三)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基层团组织必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基层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向党支部推荐。
(四)确定28周岁以上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五)党支部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建议人选名单,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研究生还须听取其指导教师的意见。确定28周岁以上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听取所在单位分工会等群众组织意见。
(六)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
(七)基层党委(总支) 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是人事关系在吉林建筑大学的人员,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员流动的需要,人事关系虽不在吉林建筑大学,但长期(两年以上)在吉林建筑大学工作和学习、表现突出的人员,也可以列入积极分子人选。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主动将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交培养人或党支部。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结果要以写实方式填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及时将组织意见和群众反映传达给本人。基层党委(总支) 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校党校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未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发展计划数量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发展党员数量120%的比例掌握,经基层党委(总支) 汇总批准后,统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年度党员发展计划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如需调整年度党员发展计划,须经基层党委(总支) 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二)基层党组织指派专人,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审查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日常表现等,相关谈话记录需要汇总装订,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
(三)确定本科生为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在班级三分之一以上同学的意见;确定研究生为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在专业三分之一以上同学的意见,还应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
(四)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属单位领导、同事的意见;
(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认真审查、提出同意意见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确定学生为发展对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察期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本科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本专业30%以内,三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本专业50%以内,考察期内无不及格科目,且无既往未通过科目;
(二)研究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本专业50%以内,考察期内无不及格科目,且无既往未通过科目;
(三)曾获得除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认定,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重要赛事或重要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伍的学生综合考评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发展教职工和户籍不在本地的学生入党,所在单位党委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拟确定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征求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团委、党委保卫部、人事处、教务处的意见后,须将拟确定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确定积极分子时间、所在单位(班级)、担任职务、学生发展对象学习成绩排名等情况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凡是在公示中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3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应包含:
(一)入党申请书;
(二)培养考察期思想汇报(至少4次);
(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四)学校党校结业证书;
(五)团组织推优表;
(六)拟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七)确立为发展对象公示情况;
(八)政审材料;
(九)自传;
(十)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登记表;
(十一)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基层党委在预审结束后,须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逐项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组织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开会之前要通知所有应到会的党员,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预审决议、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五)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宣读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
(七)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表态。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学校党委组织部指派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如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还要及时通知本人。对未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后,要及时与预备党员谈话,将其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或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五)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党支部要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考察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纪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工作情况及克服缺点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还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一)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要认真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和党支部的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四)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五)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其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
(六)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讨论、表决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委会要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考察情况,预备党员本人先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接下来进行支部大会讨论,然后进行投票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内容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七)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整理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建立党员档案,学生党员由党支部保存,教工党员的入党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存档要求将相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学校党委、基层党委(总支) 要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专职组织员,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其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八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纪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派人列席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等方式,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督查指导,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学校各级党组织自行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吉林建筑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